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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情节较重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党的机关或者国家机关。
  •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清廉公正形象,仍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公正性,次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这里的党机关,是指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情节需达到较重才构成本违纪行为,若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后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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